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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怀孕了,不用坐牢!” 男子运毒被抓甩锅女友

2020-05-22 15:08:21
来源:平桂警方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你怀孕了,不用坐牢!”一女子听信男友,将毒品放在了手提包中……

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禁毒大队在开展禁毒行动中侦查获悉,2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到广西某地与其“上线”联系“货源”,随即组织警力蹲点布控。

当日18时许,一男一女可疑人员来到警方伏击点时,民警果断出击并成功抓获,从女子手提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70余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岑某系情侣关系。在被抓获时,何某为逃避打击,极力狡辩,“甩锅”怀孕女友岑某。

岑某则称,被警方查获的那些毒品是其男友何某放到她手提包里的,还说即便被抓,有怀孕这个“护身符”不用坐牢。

目前,何某涉嫌运输毒品被依法刑事拘留。岑某因怀孕取保候审。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怀孕是贩毒的“护身符”,不用坐牢?

当然不是!

不知道是谁

给何某灌输的这种错误想法

小编想说的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可以被暂于监外执行,但这只是暂时的,怀孕、哺乳期结束后,就需要及时收监,继续执行未完成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贩毒是重罪,只要是走私、贩卖、运输还是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怀孕不是犯罪的“护身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犯罪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平桂警方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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