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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原料造出“粉条” 甲醛浸泡后流入大排档路边摊

2017-05-25 09:41:09
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可可

原标题:工业明胶等有毒原料造出“粉条” 甲醛浸泡后流入路边摊和大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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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粉条制作现场(警方供图)

2015年10月济南警方查获一个用工业明胶等为原料违法加工制作“毒粉条”的黑作坊,这些“毒粉条”甲醛含量超标达360倍、重金属铬含量超标200余倍。一个既脏又臭的小作坊内,一天最多可以加工1万余斤“毒粉条”,然后邱某等人通过物流将这些“毒粉条”发往全省20余个县市销售。日前,该案宣判,主犯获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市场抽查发现“湿粉条”

顺手牵出“毒粉条”

在济南槐荫某郊区一处肮脏简陋的小作坊内,三四个人只用工业明胶、六偏磷酸钠、海藻酸钠三种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就能合成我们餐桌上食用的“粉条”。这种“毒粉条”经甲醛浸泡后,大量流入路边摊点和大排档。

这批“毒粉条”是公安部门进行市场抽查时“偶遇”的,民警发现,与以红薯、马铃薯等为原料,经磨浆沉淀等加工后制成的正常粉条不同,他们查获的粉条都是湿的,并在塑料桶里浸泡,仔细闻就会有一股强烈的甲醛味。

而经对现场提取的三份“粉条”样品进行检测,均检验出甲醛1800余mg/kg(检测低限5.0mg/kg),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据了解,甲醛超标可诱发支气管哮喘,引起呼吸道严重的刺激和水肿、眼刺激、头痛,引起鼻咽肿瘤等。铬是一种毒性很大的重金属,容易进入人体细胞,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损伤,在人体内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基因突变。

造假暴利

驱使“好粉条”被偷梁换柱

2011年底至2015年8月,因工业原料成本低,利润可观,被告人邱某伙同孙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经营资质条件下暗中从事非法加工、经营“毒粉条”活动。这些化工原料合成的“毒粉条”被陆续销往山东省内邹城市、曲阜市、青州市、莱阳市、滕州市、泗水县等多个县市。仅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不到一年时间,被告人邱某等四人凭借“毒粉条”非法销售金额多达45万余元。

据被告人邱某供述,他2012年来到济南,当时从他人手中购入一家粉条加工厂和一个加工秘方,随后雇用几名工人生产加工粉条。原先的粉条加工厂老板是用食品胶加工粉条,但食用胶价格较高,每吨约3万余元,而工业明胶的价格每吨才1.3万-1.5万元。邱某夫妇加工的“毒粉条”一斤的成本价只有几毛钱,他们往外卖的价格是每斤1.6元-1.9元。在进购工业明胶时,货主曾让他们签保证书,买的工业明胶不能违规加工食品。在暴利的驱使下,他们明知用工业明胶加工粉条违法,但是仍抱侥幸心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主犯被判9年并处罚金10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付某、颜某受雇于邱某,明知邱某从事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仍然受其指使协助从事非法加工和经营。他们分工明确,分别负责配料生产、日常加工、开车送货等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孙某、付某、颜某利用工业原料暗中生产、销售“毒粉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邱某作为“毒粉条”生产的组织者和销售获利的主要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孙某、付某、颜某先后受雇于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判处孙某等三名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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