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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司百万买奔驰车 货不对板双方均有错

2014-12-11 08:07:56
责任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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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啤酒节时接待外宾、提升公司形象,城阳一家公司斥资100余万元定制了一辆德国进口奔驰商务车,谁知当见到车辆时,等到的却并不是期待中心仪的座驾,最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经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的裁定,最后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随着年关将至,又到了购车的高峰期,如何避免购车纠纷、在发生问题后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提醒,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列清所有条款,在提车时,尽可能地找行家帮自己把关。

事件

企业买奔驰接待外商

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高集团”),是一家生产硅胶的企业,经常接待一些国外客户 。为了打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2010年初,美高集团决定购买一款奔驰豪华商务车 ,准备在当年啤酒节期间接待来青的外商 。当年的春季车展时,该公司负责人看中了一款德国进口的梅赛德斯-奔驰“斯宾特”524豪华商务车。但是,参展的经销商表示,订购、生产、改装、运输等一系列环节下来,最短也需要4个多月的时间,由于交车时间上与他们的用车时间不符,所以没有买成。

随后,该公司工作人员便开始在青岛四下打听销售这款汽车的公司。很快,在城阳的山东信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信进公司)表示,他们最快可以在2个月内交付这款豪车,两个月交车,正好能赶上啤酒节期间接待外商 ,经过再三核对后,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和《改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这辆车价格为110.8万元,改装费用为69.2万元。2010年6月23日,美高集团先向对方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100万元,同年7月19日支付购车款10.8万元,共计110.8万元。同时约定,其中22.16万元为定金,余款为车辆预付款 ,改装款69.2万元将在提车验收合格后一起交付。

问题

疑是“旧货”拒绝提车

然而,两个月后信进公司交车时,美高集团却发现了一系列问题。该公司认为 ,这辆奔驰商务车不仅做工粗糙,内部配置与豪华商务车的配置还严重不符,车内的两个音响不是镶嵌进去的,而是直接挂在外面的,后来加装的空调也有问题。同时,一同前往验收车辆的专业人士认为,这辆车是由一辆类似型号的奔驰厢式货车改装而成的,并不是原版的商务车。此外,在经过对车辆底盘进行仔细检查后,他们还发现这辆车上的一些螺丝已经生锈。综合车辆上发现的这些问题,他们认为这辆车并不是一辆新车,也正是因此,该公司认为这辆奔驰商务车不具备交车条件,便拒绝提车、支付余款,并向城阳法院提起诉讼。

美高集团在诉状中称,其所购买的是德国原产“斯宾特”豪华商务车,追求的就是高档豪华、高品质、高性能,在商务活动中体现公司形象,但是,信进公司所交付的车辆与合同严重不符。由于对方违约在先,请求法院判处解除双方合同,判令对方返还购车款88.6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4.32万元。

庭审过程中,信进公司对美高集团的说法并不认可。他们认为 ,他们所交付的车辆不仅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并且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而美高集团声称车辆的制作工艺粗糙,属于主观臆断,而且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信进公司认为他们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经双方相关人员现场验车并就小部分改装配件重新确认后,他们曾多次催促美高集团提车,而美高集团迟迟没来提车 ,也未支付改装费用,违约在先的是美高集团,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求。

争议

车辆是否德国原产成焦点

除了对车辆是否存在问题有争议外,另一个法庭争论的焦点问题,就是车辆的产地问题。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并未约定所购车辆的生产国别,不过,在同日签订的《改装合同》中,在生产国别一栏中填有“德国”二字。在验车时,也有业内人士提醒,这辆车并不是德国产的奔驰。

一审开庭时,双方就这一焦点问题提供了多个证据。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关于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来函咨询问题的复函》中表述,根据涉案车辆的车架号可认定车辆为多阶段制成车,“车辆的非完整车辆制造厂为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最后阶段制造厂为土耳其Argen汽车工程及特种车辆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此外,根据《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记载:这辆车自土耳其于2009年4月3日运抵上海,经上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按章办结进口手续,产地为土耳其,出厂日期为2008年8月。后经山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鉴定,该车非德国制造的梅赛德斯-奔驰“斯宾特”524A8豪华商务客车;铭牌记载的车辆信息与该车不符;该车识别码信息与该车现有状况不符;无法确定该车是否为未经销使用过的新车。

提醒:

购车时找行家把把关

12月10日,记者从本市多个基层法院获悉,随着机动车交易的升温,购车纠纷的诉讼官司也越来越多。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跟其他案件相比,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较大,购置汽车的价格动辄10多万 ,多者上百万 ,案件调解存在着较大难度。

对此,崂山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鹏表示,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应该认真阅读《 汽车买卖合同》,不要心里着急买车、提车,而忽视合同内容或是接受一些不合理条款,并且应当把约定事项一概细致地写在合同中。在前往现场提取车辆时,最好请真正懂得汽车车辆内部构造的“行家”验收把关,发现问题要当场提出交涉,并保留相关证据。更为重要的是,购车过程中的所有手续都要在4S店进行,不要嫌麻烦而在4S店外办理,尽可能不要交由他人代办,“一旦出现类似情况,消费者可以找4S店索赔。”王鹏说。

判决:

双方都有错,解除合同

经城阳法院审理认为 ,汽车《 销售合同》与《改装合同》紧密相关,两份合同指向的标的物应属于同一车辆。故《改装合同》中,关于车辆“生产国别/厂家:德国”的约定系对《销售合同》约定的有效补充,而根据车辆识别代码显示,这辆车的最后阶段制造厂为土耳其Argen汽车工程及特种车辆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因此,不应认定为该车辆的生产国别为德国。但是,法院同时还认为 ,美高集团并无证据证明信进公司有欺诈的故意,其合同履行瑕疵原因有可谅解之处。因此,在被告承担解除合同,返还车款的违约责任基础上,再令其双倍返还定金有失公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信进公司返还美高集团购车款110.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审理此案时查明,美高集团在验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与《改装合同》约定不符的诸多质量问题,于2010年8月13日,罗列所发现问题向信进公司发出通知函,而信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予以签字认可,并于2010年8月16日、24日单方面向美高集团发出两份承诺书,承诺对所发现的与《改装合同》不符的问题在2010年8月26日前完成整改,并降低相应的改装费用。由此,市中院认为,信进公司提供车辆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并迟延交付,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在车辆产地的争议上,美高集团认为 ,其本意购买一辆整车由德国原装进口的奔驰车 ,而信进公司则认为 ,本案车辆虽海关相关手续显示产地为土耳其,但基型车是在德国生产,因此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市中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并没有针对产地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涉案车辆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工厂生产完成后,运到土耳其改装车门,之后直接运回中国,作为专业从事汽车销售的卖方,信进公司对于该型号车辆必须运至土耳其进行门体改装、车辆的随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显示产地为土耳其等基本事实应当是明知的,但是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之前,信进公司却没有将这一信息告知美高集团,构成违约。而在另一方面,美高集团也没有把相关意思准确无误地向信进公司表达,只是在双方同一天签订的《改装合同》中模糊表示为“国别/产地:德国”,并未对产地做出任何约定,系约定不明,最终导致纠纷发生。

市中院审理认为 ,买卖双方对车辆产地等信息在合同中约定不明,且对约定不明存在过错,因此,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应该解除,由信进公司返还美高集团的购车款110.8万元。因美高集团已向信进公司支付110.8万元购车款 ,该款项由信进公司长期占有,对美高集团而言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涉案车辆自起诉至今一直处于长期停滞状态,车辆固有的特性决定了长期停滞必然会产生价值贬损,由于双方对《销售合同》均有过错,因此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二审之后,双方均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今年3月28日,经省高院裁定,驳回了双方的再审申请。目前,此案在城阳法院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此外,根据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执字第01610号,信进公司已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文/图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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