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大会上了解到,该区已经制订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意见,将安全生产纳入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的法治化水平,力促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按照要求,该区要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安全生产法治体系,2015年上半年全面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从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据悉,这是该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全面加快国家级新区建设的又一项工作创新。
开启法治新区建设大幕
《意见》从组织领导体系、主体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社会参与体系、诚信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司法保障体系七个方面全面确立了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容,建立起“区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协同”的安全生产格局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开启了法治新区建设的大幕。
据了解,正在建设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有四大突出亮点:一是依法治理。即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在法律框架之内构建具有新区特点、特色的法治体系;对《安全生产法》中没有的、新区安全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用制度去补充完善和落实,真正实现靠制度管人、管事、管安全。强调依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突出事前预防。二是司法保障。即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全方位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强调提前介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三是主体责任。即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是领导责任,政府是监管责任。强调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中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包括加大安全投入、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标准化建设等。四是安全诚信。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安全生产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奖惩体系建设,营造“安全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构建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统领,区级各专项应急预案为支撑,部门应急预案、镇(街)分预案、企业应急预案为基础的,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体系,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健全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制。区安委会统领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属地镇(街)、企业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建专家咨询队伍,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健全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以驻区消防部队为依托,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员工、民兵预备役等人员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专业化救援。各镇(街)要结合实际组建“一队多能”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企业要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隐患排查排除、安全生产事故先期处置等工作。
健全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足量储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健全完善定期轮转更新、动态管理、紧急调拨、征用补偿等制度。各企业要储备必备的、足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确保满足先期处置工作需要。
健全完善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各级各部门之间、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属地镇(街)之间应急资源、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以专项应急指挥部为指挥与处置中心、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为运转枢纽,部门、镇(街)和企业联网互动的“一个中心、一个枢纽、一片网”的“三个一”联动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把诚信理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奖惩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承诺兑现情况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积分管理,并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公示安全生产诚信档案。
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或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纳入“黑名单”,计入诚信档案,运用社会监督功能,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并一律取消其在项目申报、争取技改资金、申报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等方面的各项政策优惠;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定期向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通报,在办理信贷、保险等业务时对其予以限制,营造“安全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建立安全生产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汇总和协同使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措施;对守信企业在年检、纳税、保险、投融资、贷款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权利方面给予限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依法予以罢免。
记者 刘海龙 通讯员 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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