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7日发布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于3月29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39条,分为“总则”、“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附则”等5章。
随着行政和解制度确立,投资者寻求赔偿又多了一条新路径。
不过,要选择行政和解,还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案件,在满足四个条件时,可以选择行政和解。
首先,证监会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其次,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第三,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最后,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规定,行政和解程序分为申请和受理、和解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几个环节。证监会内部由行政和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和解,与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证监会实施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实施办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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