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苏先生元旦期间在某饭店预订了一包间,准备在此宴请亲朋。苏先生当天下午提前达到该饭店,正准备搬一箱白酒进入饭店时,被该饭店服务员拦下,服务员不允许苏先生自带酒水进入,苏先生认为商家的要求不合理,服务员指着店门口的告示称已写明:“本店严禁自带酒水”。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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