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许女士2014年在一家美容美发机构办理会员卡,卡内仍有余额,近期去店内消费时发现,美容院更换了负责人。商家拒绝为许女士继续提供服务,除非徐女士再充值100元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许女士不同意,要求商家退费被拒绝。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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