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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消费维权案例:小村庄造出“大嘴猴”

2015-03-12 10:08:40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尺素

私屠滥宰,非法经营被判一年;拿假药帮人祛斑被拘役罚款;小村庄里租来旧房做出名牌“大嘴猴”,蹲牢房又赔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即墨法院发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假名牌、一房二卖等方面,通过案例解读,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也给不非分子以警醒。

案例1

私自屠宰非法卖猪肉

刘某在未办理任何屠宰手续及许可的情况下,从周边个体养猪场收购生猪,拉回即墨大龙嘴村家中,私自屠宰。去年1月10日10时许,刘某在姜家白庙村集市上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刘某自2013年5月份开始屠宰生猪肉以来,销售金额达8万多元。经审理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相比正规屠宰场而言,私屠滥宰危害极大,不仅不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件,甚至为了牟取暴利制作“注水肉”。加之私屠滥宰往往逃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监管,禽牧的来源、产品的质量都缺乏检测,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严重危害市民身体健康。所以提醒市民,一定不要购买没有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肉制品,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

甘草粉末制“祛斑药”

2013年至2014年7月,庞某在即墨市经营“祛斑祛痘”美容店期间向在店里做美容的顾客销售中药胶囊、粉末状袋装中药、颗粒状中药丸,用于祛斑、祛痘,其中有数名消费者用后出现不良反应。

2014年7月21日,即墨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突然检查,在美容店查扣胶囊907粒、粉末状袋装中药53包、颗粒状中药丸120粒。经认定,被查扣物品均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未经检验销售,应按假药论处,有部分粉末检测出甘草成份,幸亏没有造成更大的危害。经查,这家美容店共销售假药金额11000多元。经审理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庞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

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破坏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更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假药案件呈现一个新的趋势,就是骗子大多喜欢打亲情牌,如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免费体检、赠送小礼品、嘘寒问暖等形式,笼络老人,骗取老人信任。为此,法官特别提醒老年朋友,买药要到正规药店购买,对一些摆摊式推销的药品和保健品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案例3

小村庄里做出“大嘴猴”

从2011年底开始,即墨市民张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生产“大嘴猴”服装的资格,却在村庄里租来房子生产该名牌童装,并雇来几名工人,在网上大量销售。2013年11月29日,即墨公安机关在他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的 “大嘴猴”商标标识童装2610件,价值54480元。经审理,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说法:

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手段,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往往最为人诟病。目前在消费领域中,一些商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假充真,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时要擦亮眼睛时刻提防各种消费陷阱;对于经营者而言,要以信誉为本,诚实不欺,否则名利双亏,得不偿失。

案例4

二手房交易一房二卖

市民张先生在即墨市区以每平米5000多元买了套二手房。在和房主李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一共付了15万元现金(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来,在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那天。张先生却接到通知,房子已卖给了别人。原来,因张先生购买的那套房产价格上涨。房主李某私自将房产又一次出售给了别人,并且办理了房权过户手续。经法院审查,房主确实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张先生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原房主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在买房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查看出卖方的证件、房屋的产权状态、抵押状态、出租状态之外,最好先提存房屋产权证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达到购房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 贾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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