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李女士的儿子小明今年11岁,上小学5年级,春节过后小明开学后自己想买一部手机,因家长不同意,小明就拿自己的压岁钱并借了同学的压岁钱,在3月初自己偷偷买了一部四千多元的手机,这个事情很快就被家长发现了,李女士带着手机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坚持认为,商品一经售出,没有质量问题,一概不予退换。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向未成年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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