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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所购“千足金”金不足 店家需三倍赔偿

2015-04-09 15:35:46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齐东

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消费者陈女士在某珠宝店花了4908元,购买了一副千足金手链,事后却发现其购买的是足金首饰,而不是千足金首饰。与店家协商不成后,陈女士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结果成色是足金、黄金含量为99.00%,而不是含量为99.9%的千足金,珠宝店只表示业内就是这样的标准。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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