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消费者吴女士于2014年6月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动剃须刀,2014年年底剃须刀充不上电,无法正常使用。2015年2月吴女士找到该商场,却发现该剃须刀商家已从商场撤柜,于是吴女士到服务台咨询,工作人员答复撤柜后,商场不再受理该商家情况,建议联系厂家。于是吴女士投诉工商部门,要求商场承担维修义务。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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