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董先生自2014年7月购买一部手机,期间因手机听筒故障已维修过三次,2015年1月2日手机听筒再次故障,致使董先生无法正常接听电话,董先生觉得手机反复故障,给董先生造成很大不便,而且董先生担心手机才用了半年就坏了四次,出了三包期后再坏该怎么办,商家答复的是只能继续维修,别无他法,董先生认为不妥。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第二十条规定:“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第二十一条规定:“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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