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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驾校教练不跟车 学员撞车构成十级伤残

2015-05-25 10:40:27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亚麦

如今,驾校、教练和学员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除驾校乱收费、教练“吃拿卡要”外,学员意见的另一个集中点是教练不尽心尽责,让学员自行练车,教练当“甩手掌柜”。这种情况在科目二即倒车入库、侧方位停车、坡道定点、直角转弯和曲线行驶练习中尤为明显。教练往往认为这些练习车速较低,油门线已被拔掉只用离合器怠速即可,且是在小范围的固定场地内驾驶,不会出意外。教授要领后两个学员一车、一人练习一人坐副驾驶在必要时踩刹车,是实践中科目二典型的练车方式,教练只是时不时地到场地指导一下,很难做到每次都跟车或时时都在场。

但练车毕竟是件存在一定危险的事,2012年11月29日,即墨永昌驾校的教练就因没跟车发生学员一死四伤的惨剧,教练因此锒铛入狱。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宣判这样一起案件,不幸中万幸的是,此案中学员只是受伤住院无性命之忧。

教练偷懒不跟车 学员撞柱子受伤

2014年2月5日,平度市民马某到青岛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校)学车,为尽快拿到驾照,她报名“单人单车”特色班即教练一对一培训,学费为3800元,其中包括培训费和特色服务费3130元、考试工本费670元。单人指导的效果立竿见影,不到1个月她就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进入科目二练习。

同年3月22日,马某像往常一样到驾校找教练孙某练车。通过多日练习和教练的讲解,马某对科目二倒车入库、侧方位停车、直角转弯和曲线行驶等科目已略有心得逐渐上手,对应当在考试中记住的要领牢记在心。虽然教练应坐在副驾驶跟车练习是人尽皆知的安全措施,但考虑到科目二练习车速较低油门线已被拔掉只用离合器怠速即可,且是在小范围的固定场地内驾驶,一般不会发生意外,孙某叮嘱几句后便离开,留下马某一人练车。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练车一向稳健的马某这回出了意外,她驾车一头撞上场地旁的一根水泥柱子,不仅车辆受损,她本人也多处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两侧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闭合性胸外伤,面部的伤痕也十分明显,构成十级伤残,整整住院治疗了10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2567.51元。出院时,医生叮嘱还需静养15到20天,配1到2人照顾。在马某住院期间,驾校垫付了15990.06元医疗费,并给她5万元现金但要求其写下收条。

遭此横祸让马某身心俱疲,痊愈后她向驾校和教练追责,索赔误工和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并要求退还学费。“我们已经赔过钱了况且出事你也有责任,继续学车随时欢迎,但再要钱没门!”驾校的态度强硬。多次协商无果后,马某只得选择法律维权,以违约为由将驾校和教练告上法庭,扣除已付的65000余元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95407.7元;解除培训协议退还学费3800元。

驾校、教练成被告 法院判决驾校赔偿

“我们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双方协商同意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不能说无效就无效。马某可以随时来学车,我们保质保量地提供培训服务,但她无权解约,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面对索赔驾校辩称,“之所以会发生事故,是因为马某在停车休息期间未经教练同意私自驾车所致,过错在马某而非教练和驾校,其应自担损失。事发后,我们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借给她5万元作为后续治疗费,已做到仁至义尽,马某起诉索赔的做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予驳回。”对培训费数额,驾校也有异议:“培训费只有3130元,其余的670元是代交管部门收取的考试工本费。”

孙某则称被起诉很冤枉:“我只是驾校的员工,不是合同当事人,马某起诉的主体错误。马某未经我同意偷偷驾车发生事故,责任全在她自己。”庭审中经法官释法,马某撤回了要求解除培训协议、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驾校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孙某作为驾校安排的教练员应向马某提供“单人单车”驾驶培训服务,应依约尽到培训管理职责。但在马某练习过程中,孙某让其自行驾车,未上车陪同或在场地指导,致使缺乏驾驶知识和经验的马某发生事故并受伤。此案中,孙某未按照教学安全管理制度教授驾驶技能,以致马某的学习缺乏安全保障,驾校应担责。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孙某是驾校员工,其从事教学驾驶培训活动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作为驾驶培训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马某有权选择违约之诉,驾校负有保障学员人身安全和教授驾驶技术两项合同义务,除应配备合格的教练车和教练员外,还应要求教练员随时纠正学员的错误,避免发生危险。作为学员,马某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不以自己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操作失误,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对失误的出现和后果,不能认为马某存在违约或过错。因培训不当导致马某受到伤害,驾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损失,孙某作为教练员培训学员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

马某居住在平度城区范围内,主要消费地也在城区,属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其与丈夫育有一子尚未成年,驾校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于此案是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驾校已垫付的费用应予扣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驾校向原告马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和住院生活补助费等损失共计43407.7元。

驾校喊冤提上诉 法庭激辩被驳回

对这一结果,驾校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练车场地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场所,并非法律概念中的道路,事故也不是平常的交通事故,因此,法院应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判决依据。一审法官不是交警,没有资格对‘非道路’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定责任。”驾校在上诉状中表示,“马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表明她是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马某则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所居住的地方是‘城中村’,属城镇居民。”法官曾试图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成功。

市中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二:驾校是否违约,马某索赔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按什么标准计算损失。

对第一个问题,驾校主张马某在教练员未跟车的情况下私自驾车,马某则称其单独驾车是教练员授意,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此案系有偿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马某向驾校交纳学费,驾校则教授学员掌握驾驶技术并保障学员在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双方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未经教练员许可,不得驾驶教练车或操作训练设备,如有违反,应承担全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因此,驾校对马某受伤是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主张应举证证明。一审中,虽然驾校曾申请证人元某出庭作证,但元某是驾校的员工,与驾校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不采纳该证言的做法正确,驾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教练员不在教练车上而马某仍能发动汽车正常驾驶的情况判断,教练员下车后并未对教练车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学员擅自驾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驾校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该过错担责。

对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函复》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案中,马某居住在平度城区,其消费地也在城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据此,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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