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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男为好玩纵火5起 致5个月孕妇等2人死亡

2015-11-18 15:11:07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帛幼

检方:属限制刑责能力人

根据公诉人宣读的李某到案经过及庭审讯问,记者了解到,李某第5次放火时,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前来,看到李某就坐在离着火自行车不远的楼道内,形迹可疑。民警上前询问李某是否放火,李某当即承认,并跟民警说起自己还放了另外4次火,并带着民警一一指认了4个案发地点。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李某属于中度智能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公诉人指出,李某多次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两人死亡,虽然在实施行为时评估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量刑情节方面,公诉人建议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理由在于,李某多次放火,放火是一种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罪行,在本案中导致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律师:父母离异缺乏关爱

法庭上,李某的父母都没有出现,律师邹鑫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李某进行了辩护。

邹鑫在法庭上介绍,李某的母亲存在智力问题,李某受其母亲遗传,出生时就是智障儿。李某4岁时,父母离异,其由祖母照看,从未上过学。随着李某慢慢长大,年迈的祖母没有能力继续对智力存在问题的他进行看管,李某多次离家出走并实施了盗窃和放火等行为,后改由其父亲看管。“他盗窃的目的是为了生存,而放火的目的是出于好玩”,邹鑫称,李某的父亲为了不让李某再出去惹事,曾将李某用铁链锁在家里近3年时间。

除了检方已经提到的李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外,邹鑫为李某辩护称,李某曾在江苏的公共车库、停车场以及北京小区内实施放火行为,先后3次被江苏警方抓获又释放,但他的犯罪动机仅仅是出于好玩,并不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主观恶意不深。李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上不能认识并预见其所实施的行为将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小。邹鑫表示,李某的智力存在不够健全的状况,这种情况本应在家庭和社会中受到更多的关爱,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恰不如意。

专家说法

智障者应获更多关注

在本案中,李某智障且父母离异,未在家庭中受到关爱。对于智障人士的保护,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有智障的孩子是一件值得同情的一件事,尤其是对农村的家庭更是一件雪上加霜的事,增加了家庭的负担,给父母带来压力。作为孩子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不能因为家境困难将孩子遗弃,需要有足够的善心将其抚养长大。

宗春山表示,对于这类人群、这类家庭,更多的需要社会的关注。宗春山认为,国家应该承担监护保护的责任,智障人士往往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需要有法律制度和民政福利来帮助他们。但目前,国家统一监护智障人士的民政机构比较少,因此,智障人士的保护是个棘手的问题。需要民间团体的爱心人士更多的关注智障人群,为他们提供帮助。

被害人或面临获赔难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表示,放火罪中若致人死亡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因李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尹富强称,检方提出建议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如果法院最终以从轻处罚进行量刑,仅从这一因素来看李某还是要面临10年以上的量刑。但若是减轻处罚,则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

至于案件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尹富强称,被害人家属可向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主张赔偿。但如果李某及家属不具有赔付能力,最终获得赔付的概率较低。而在这方面的社会救助又是缺失的,被害人及家属的赔偿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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