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青岛中院发布涉老典型案例 守护“银发”幸福

新闻发布会现场相关照片。(来源:青岛中院)

信网10月30日讯 10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发布老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近三年,青岛法院共受理涉老年人民事案件8.5万余件,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涉及案件类型较为广泛,从赡养、继承等传统家事领域延伸至财产权益侵害、劳动劳务争议及公共服务保障等其他领域。意定监护纠纷、居住权纠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社会养老纠纷等新型案件相继出现。老年人司法需求更加多元,不再满足于单一权利救济,而是扩展为对司法程序、实体权益和情感修复的复合型要求,案件需求从“解纷”向“综合保障”升级。

青岛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纠纷,积极探索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模式,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充分发挥“法沐家和”党建品牌引领作用,凝聚工作合力,实现对涉老纠纷的源头治理和综合化解。推进涉老审判专业化建设,选配熟悉老年人心理、具备涉老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教育令、指导令等形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上门立案、巡回审判机制。注重发挥调解优势,与公安、妇联、司法局等部门共建联调机制,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加强涉老法治宣传,真正将依法维权意识内化到老年人内心,在全社会倡导尊老爱老风尚。

青岛中院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赡养扶助、财产保护、涉老合同等涉老权益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提升老年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新闻发布会现场相关照片。(来源:青岛中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一:孙某诉孙小某生活费纠纷案

孙某与董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时,董某与前夫之子孙小某尚未成年。孙小某随二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孙某、董某为孙小某出资建房助其成家立业。孙某、董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现孙某年近七旬,身患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因养老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孙小某支付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予以支持。本案中,孙某在与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孙小某履行了抚养教育保护义务,虽然孙某与董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在孙某需要赡养时,孙小某仍应当给付其生活费。判决孙小某每月支付孙某相应生活费。

本案系继父母离婚后成年继子女对抚养其成人的继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不局限于婚姻关系的纯粹形式,而是采取实质化标准,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基于长期共同生活和实际抚养教育而形成的事实上的扶养关系。随着再婚家庭的增多和人口老龄化,此类纠纷也在增加。明确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为那些在重组家庭中付出心血、但晚年可能因离婚而陷入无助状态的老年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避免了“老无所养”,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相某诉张某林等赡养纠纷案

相某年逾九旬,年老体弱需要护理,遂入住养老院。相某无生活来源,无力承担养老费用。相某的三名子女(均已年过六旬)相互推诿,致使双方发生矛盾,相某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张某林等分担养老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相某现至耄耋之年,失去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收入,需要子女赡养。判决张某林等分担相某相应养老费用。本案判决后,办案法官多次与张某林等沟通,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要提供经济供养,更要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不但促成张某林等自动履行判决,更化解了双方矛盾,修复了亲情关系。

本案系“以老养老”纠纷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深和人均寿命延长,老年父母告老年子女赡养的现象愈发常见。子女的照护能力随着年龄增长而弱化,使得居家养老的矛盾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许多老人选择入住养老院。本案判决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子女自身年老、退休、收入不高或身患疾病而自然消失。同时强调对赡养方式的选择应尊重老人意愿,并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在赡养费数额和履行方式上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张某诉王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高龄老人张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系王某与前妻所生子女。王某生前留有遗嘱,房屋由三名子女继承。该房屋系张某与王某婚后唯一住房。现房屋拆迁,王某甲等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分享拆迁利益。而张某因拆迁无家可归,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由其子女继承。遗嘱生效时张某已年近75周岁,缺乏劳动能力,其与王某婚后共同生活近30年,案涉房屋系唯一住房,其享有居住权。现房屋拆迁,考虑到张某的居住权,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继承,三人给付张某30万元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王某甲等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系灵活运用居住权制度化解家庭矛盾、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的有益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居住权明确为法定用益物权,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遗嘱效力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张某作为王某妻子的特定身份以及无房可住的现实困难,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实现了利益平衡,确保了张某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是“法、理、情”深度融合的典范,对于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刘某甲诉刘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刘某乙系刘某甲的长子。丈夫去世后,刘某甲将其承包地交给刘某乙耕种,后双方产生矛盾,刘某甲多次要求收回土地。2024年,刘某甲再次要求刘某乙交回土地未果,遂在地上种植小麦。刘某乙发现后将小麦损毁。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乙返还承包地并赔偿小麦损失。

办案法官在与双方多次沟通后发现,刘某甲与刘某乙不存在根本性矛盾,纠纷存在化解空间。经多轮调解,使刘某乙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母亲的财产权益。经调解,刘某乙同意返还承包地并赔偿了相关损失。

本案系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化解涉老家庭纠纷的成功案例。涉老家庭纠纷往往情、理、法相互交织,不仅仅是法律争议,更是家庭情感和伦理道德的深层困境和复杂博弈,简单判决往往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办案法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力量,追求实质解纷,调解中释法说理用情,在法律规则与社会常情、人伦道德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五:张某某诉周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某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某公司从事兼职。2024年6月,张某某驾车与周某某驾车相撞后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问题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周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合法有据,应予采信。因周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张某某的合理损失未超出保险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虽享受退休待遇,但证据显示其事发前仍从事社会兼职,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故对张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本案系承认并保护退休人员“劳动价值”的典型案例。随着健康寿命延长,大量低龄老年人拥有丰富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退而不休成为普遍现象。国家积极提倡老年人老有所为,鼓励老年人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本案中,法院根据张某某退休后从事兼职的实际情况,适当支持误工费,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理念: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劳动贡献值得被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

案例六:袁某某诉某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年6月,袁某某与青岛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养老院根据袁某某等级评估结果确定服务等级,提供照护服务。合同附件明确袁某某入住时生活自理能力、行为能力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阿尔兹海默症,具有跌倒、坠床等风险。2024年8月17日凌晨,袁某某独自上厕所时跌伤。袁某某以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院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袁某某交纳的护理费标准及入住时养老院对袁某某的健康检查状况,可以确认养老院应当按照“介护”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对袁某某提供护理服务,即在袁某某如厕时养老院有提供人员陪同协助的义务。养老院提供的居住生活服务及安全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照护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养老院对袁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前,社会养老机构方兴未艾。随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依据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老人提供安全诚信的服务。本案对规范养老行业、明确法律责任、保障老年人权益乃至推动社会养老体系完善具有积极意义。(通讯员 何文婕 记者 戴洁)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信网版权稿件,欢迎转载。转载时请保留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精彩美图 更多 >>
2025 10/30 09:51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何文婕 戴洁
· 责编 ·
陆云琦
阅读量
扫描到手机
用手机或平板电脑的二维码应用拍下左侧二维码,可以在手机继续阅读。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AI调解员

Copyright © 2014-2025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21 增值电信:鲁B2-20180061 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0005号
手机版 | 媒体资源 | 信网传播力 | 关于信网 | 广告服务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