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设高水平“齐鲁粮仓”,山东立法保障
7月31日下午,《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对条例进行解读。
“在立法过程中,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坚持鲜明问题导向,突出山东地方特色,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加强制度设计,健全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机制,切实增强条例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徐金妹介绍,条例共11章64条,主要规定了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条例强化耕地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规定“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例对优化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布局,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日常监管、专项核查,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作出具体规定。
徐金妹说,条例多措并举促进粮食生产,围绕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粮食生产科技支撑、保障粮食生产者种粮收益作出相关规定。比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以及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
“条例突出山东特色,强化陆海统筹,围绕宣传和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等创新制度设计。”徐金妹说,条例规定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加强海洋、河湖、森林等资源保护和开发,有序发展近海养殖和捕捞,加快发展深远海养殖,促进藻类食物开发;因地制宜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饲草产业、食用菌产业等,培育发展生物农业,拓展食物来源渠道。
围绕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机制,条例压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优化政府粮食储备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并按照不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计划确定实际粮食储备规模。强化承储企业等方面的责任,条例规定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健全政府粮食储备检查等制度,条例还对做好储备粮食检查、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粮食流通、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做好全链条节粮减损、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等作出相关规定。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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