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4月5日讯 继2016年3月4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对发现无污水处理设施违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2家加工厂实施查封扣押和移送公安后,3月31日,又发现1家金属表面处理私人加工厂存在无污水处理设施、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污水直排环境。经城阳分局监测人员对生产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加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中重金属锌含量严重超标。3月31日,城阳分局立即对违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加工厂实施查封扣押并移送公安。
据信网了解,当天唐某某生产加工厂正在对金属件进行表面处理作业,生产工艺为铁板件—脱脂—水洗—碱洗—磷化—水洗—自然风干—挂件—喷粉—烘干—产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用泵直接抽排至厂内雨水沟中。监测结果表明,该企业外排的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排放浓度值为27.5mg/L,超标12.75倍,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规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3月31日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经过审批下达了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30日予以查封,以就地保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即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已立案,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信媒体记者 于晓 通讯员 孙俊杰 韩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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