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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惨淡遇合同纠纷 颐和美家被要求搬离世园村

2016-05-04 16:38:54
来源:信网
作者:杜杲燃 见习记者 仇吉琛
责任编辑:帛幼

信网5月4日讯 “为了这个合作,我们已经亏损2200多万了,现在合同没到期,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就要赶我们走。”2014年,青岛颐和美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竞标,获得了世园村参展服务中心1、2号楼合作经营合同,合作期限是3年。颐和美家黄经理告诉信网(0532-80889431),在合同尚未到期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多次向其下发整体交接函,并用过激手段拆除公司门头。而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方面表示,颐和美家不交房租,违约在先。

合同未到期要求颐和美家搬离?

2014年2月前后,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受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对世园参展服务中心项目进行招标。颐和美家参与竞标后中标,3月份与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世园村参展服务中心1、2号楼合作经营合同》。

信网从颐和美家黄经理提供的委托授权书中看到,“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全权委托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对世园村参展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经营和物业管理服务,授权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具有管理权、经营权、招商权、出租权、对外合同签署权、价格体系、商业模式以及管理经营政策的指定权、印章证件的管理经营权。”所以,1、2号楼合作经营合同是是由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的。

根据《世园村参展服务中心1、2号楼合作经营合同》,乙方颐和美家根据甲方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要求,将1、2号楼装修成三星级的酒店质量标准,合作期限三年零两个月,从2014年2月26日到2017年4月25日。乙方提供房间233套共808个床位。甲方应于入住前办理完成消防证、公安特种行业证等必备证件,否则期间产生的处罚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合同上的合作期限到2017年,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强行驱赶业户,是非法的。”黄经理认为,根据世园村1、2号楼的合作经营合同,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没有权力强行要求颐和美家移交、搬离和腾房。

酒店直接亏损2200余万元

据颐和美家黄经理介绍,根据当初合同约定,入住酒店的客人由甲方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后来由于人数太少,甲方同意颐和美家对外经营,“但是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没给办理必备证件,再加上入住酒店客流减量太少,导致亏损严重。事后,我们就证件问题进行协商,但对方不予理睬。

黄经理告诉信网,“从签订1、2号楼合同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0月17日,颐和美家累计支出费用合计28473968元,酒店总收入费用合计6320110元,酒店直接亏损22153858元。”黄经理说,“我们当初还签订了5、6号委托经营合同,甲方已经对外出租,但一次性投入设备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结算方式归还我们,反而被强制扣下。1、2号楼的费用,甲方也没有返回我们的成本价,导致亏损严重。”

甲方称颐和美家未付租金

对此,信网联系到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的房总,他表示,“此事应该找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当时我不在现场,只能帮助协调,但决策不了。”

而负责此事的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李总告诉信网,2014年4月25日到2014年11月25日,世园会开园期间,颐和美家使用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出租的楼层,但他们没有交房租,“世园会游客确实较少,但颐和美家租金丝毫未付,现在却强行占据公司1、2号楼两年。”

李总认为,按照合同的结算方式,颐和美家是自负亏损的。现在1、2号楼已经有下家准备使用,所以就准备让颐和美家将房屋交出。“颐和美家未交房租,合同肯定不能继续执行,非法占据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房屋,是违法的。现在占据1、2号楼对外经营,也是不讲道理的。”

然而对于这一说法,黄经理并不认同,因为当时双方并无约定租金,而是在客流量较少的情况下,甲方才允许颐和美家自主经营。

律师:应该与直接签订合同方协商

山东首辰事务所的吴芝容律师认为,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委托授权书》中,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委托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与颐和美家不存在直接关系。从《世园村参展服务中心1、2号楼合作经营合同》中,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与颐和美家签订合同,与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从颐和美家提供的资料来看,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如果需要回收房屋,应该通过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出面与颐和美家协商。至于颐和美家所提出的合同未到期,应该找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与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联系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颐和美家应找青岛世园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青岛世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采取过激措施,颐和美家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侵权的名义维护权益。

信媒体记者杜杲燃 见习记者 仇吉琛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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