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21日讯 2016年3月17日10时许,刘某某因意外导致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当日12时到平度市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下午医院对其进行固定术手术治疗。至3月21日转院时,刘某某右腿伤处出现肿大及坏死溃烂现象,无奈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实施右股骨踝上截肢术。刘某某认为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并将其起诉至平度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80573.19元。
2016年3月17日10时许,刘某某因意外导致右腿骨折,被平度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30465.97元。至2016年3月21日,刘某某右腿伤处出现肿胀及坏死现象,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治疗44天。第八十九医院对刘某某实施了右股骨踝上截肢术,支出医疗费125105.11元。
2016年6月30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假肢科出具证明,证明刘某某需安装假肢进行功能康复。刘某某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其右股骨踝上截肢,构成四级伤残。为此,刘某某将平度市人民医院起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全部费用共计410787.79元。
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辩称,该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刘某某无证据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刘某某申请以下司法鉴定:平度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该过错行为与其身体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是多少。2016年9月12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平度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到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就诊,双方医患关系存在。经司法鉴定证明,平度市人民医院对刘某某的损害后果明确,故对由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平度人民法院酌定平度市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平度市人民医院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280573.19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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