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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中被高压电击伤 青岛汽车总站赔12万

2017-07-06 13:37:40
来源:信网
作者:杨宇宣
责任编辑:可可

信网7月6日讯 2014年5月,山东保时通通信网络公司员工徐某在市北区利津路长途汽车站施工时被高压电变压器击中导致其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受伤之后徐某为养伤频繁住院,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10月18日累计住院时间222天。事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徐某将变压器的产权归属方交运汽车总站以及青岛供电公司告上法庭。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了解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交运汽车总站作为变压器的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承担一定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徐某12万余元。

施工中被高压电击中受五级伤残

2014年5月12日,山东保时通通信网络公司员工徐某来到市北区利津路长途汽车站维修通信线路。在一楼楼顶施工时,被楼顶的高压电变电器击中致其受重伤。后被送至青岛市市立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五级伤残。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10月18日,徐某共计住院222天。

徐某认为,自己在维修通信线路时被高压电击中受伤,青岛汽车总站以及青岛供电公司应担承担主要责任。因始终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徐某遂将青岛汽车总站、交运集团以及青岛供电公司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各类损失共计1032761.1元。

被告辩称已尽到保护和警示义务

信网了解到,被告青岛汽车总站和交运集团曾在庭审中表示,此次事故系徐军擅自、违法通过高压变电区域而发生的人身损害,且交运集团及其所属客运站已尽到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徐某作为线路维修单位的职工因工受伤,其医疗等费用如已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向交运集团主张医疗等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被告青岛供电公司辩称,根据供电合同的约定以及供电营运规则的第47、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被告青岛供电公司非事发设备的产权人,因此原告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2万余元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涉案变压器的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为被告青岛汽车总站,故被告青岛汽车总站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原告徐某作为施工人员,从事作业时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原告既非被告工作人员,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为被告维修线路,其在利津路客运站一层房顶上被电击伤,故对其致伤的损害后果,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青岛汽车总站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依法判决被告青岛汽车总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各类损失共计121025.62元。信网全媒体见习记者杨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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