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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时受伤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19万元

2017-07-21 09:59:06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7月21日讯 高某某曾在青岛伟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伟宏机械)工作时受伤,并将其诉讼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被判赔偿其各类费用共计149048.35元。因当时高某某患癫痫未满两年,癫痫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护理依赖程度不能确定,故该案未对涉及癫痫的部分经济损失进行处理,高某某随后再次诉讼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伟宏机械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60791.93元。信网(0532-80889431)获悉,两次判决后伟宏机械赔偿高某某19万元。

工作时从梯子摔下受伤

自2005年9月份开始,高某某在青岛伟宏机械有限公司处从事电工工作,2012年1月3日14时许,其在伟宏机械厂内安装灯具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被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颅脑损伤术后遗有偏瘫致残程度为七级,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致残程度为八级,未对高某某伤残后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意见。

高某某认为,伟宏机械应对自己因受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伟宏机械赔偿326102.31元。此事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其赔偿高某某各类损失共计149048.35元。高某某曾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是被驳回。

此案宣判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高某某又因短暂性脑缺血、症状性癫痫及颅脑外伤手术后等疾病多次入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1181.61元,其中个人承担4489.95元。因当时高某某患癫痫未满两年,癫痫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护理依赖程度不能确定,故该案未对涉及癫痫的部分经济损失进行处理,现其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伟宏机械赔偿损失共计360791.93元。

伟宏机械称工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

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高某某癫痫、耳聋、失嗅的伤残等级、生活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外伤性癫痫中度目前致残等级为六级,生活护理期限目前无法确定,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宜,双耳听力减退目前致残程度为八级,无法对失嗅评定伤残。

在青岛伟宏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下,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高某某外伤性癫痫六级伤残、脑外伤双耳听力减退八级伤残与其于2012年1月3日受伤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外伤性癫痫与其于2012年1月3日受伤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以96%~100%为宜,双耳听力减退与其于2012年1月3日受伤事故之间具有临界型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以45%~55%为宜。

信网了解到,伟宏机械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高某某受伤情况属实,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同时,对高某某提出的买药支出、后续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费用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伟宏机械赔偿5万余元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高某某在为青岛伟宏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公司应当对高某某因此引发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在对高某某主张的相关费用进行核实后,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伟宏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927.50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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