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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检察院对六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02-23 16:12:09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2月23日讯 近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六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体事件如下: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至2015年6月期间,青岛海来运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购买使用盐酸共约1456吨对带钢进行酸洗加工,并多次将废酸液通过暗管、电泵秘密排放进地下污水管道,累计偷排废盐酸洗液共计2900余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用盐酸酸洗带钢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洗液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送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该公司未依法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直排地下污水管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期间,青岛莱西海安环保有限公司违反有关环保法律规定,在明知莱西市污水处理厂无法处置电镀废水的情况下,将1000余立方米电镀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私自通过公司暗管排放至莱西市市政管网,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青岛平力金属制品厂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监管,在其工厂院南侧私设暗管连接工厂东侧的市政污水管道。2014年至2015年8月期间,青岛平力金属制品厂将在使用盐酸对金属表面进行酸洗、除油、除锈、洗涤过程中产生的约270余吨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等表面处理废物通过私设的暗管经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经即墨北部污水处理厂排入龙泉河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金属表面酸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系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该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青岛平力金属制品厂违反法律规定,在不具备清洗资质,未办理安检、环评手续且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私设暗管,将约270余吨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等表面处理废物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龙泉河内,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青岛雷克曼工贸有限公司将清洗印刷机和印刷机上橡皮板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油墨、汽油等有机溶剂的废液约5.2吨,通过厕所内的下水管道、厂房院内的下水管道等直接排入周边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青岛雷克曼工贸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用汽油冲版产生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以来,逄锦爱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珠山街道办事处东新村附近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逄锦爱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大约280吨电镀废水(废水排放口pH﹤2,总锌为273mg/L)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国家标准(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锌1.5mg/L),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高思海在青岛市城阳区北万社区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俞志洪等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等工作。俞志洪将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经防渗处理,外排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经对现场两污水池勘测,两个池内废弃盐酸共重约15.3吨。2015年4月21日,青岛环保局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高思海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盐酸pH值小于2,系危险废物。高思海、俞志洪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私设排水沟排出,外排酸水溢流或自然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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