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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了企业团体重疾险 患病后中国人民保险咋不理赔

买保险就是花钱买保障,这是所有保险客户共同的心理。但对张女士来说,保险费交了,理赔却是一波三折——因为购买的是一家企业为员工准备的重疾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以张女士不是该公司员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立案赔偿。信网(0532-80889431)近日获悉,经过两次法庭审理后,法院最终认为张女士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视为有效,人民人寿保险被判支付20万元理赔款。

花钱买保险患病时保险公司却拒绝受理

时间回到2016年7月,当时张女士花4000元购买了中国人民保险的荣海重疾保障卡,这份保险的项目包含了30种重大疾病。然而,2020年12月,张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不料被确诊了肺癌。面对高额医疗费用,张女士想到了此前购买的重疾险,但在向中国人民保险报案后,却收到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原来,这份重疾险的投保人是山东中援应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算作是一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的福利。而张女士并非这家公司的员工,她只是通过网上的第三方平台购买了保险卡。中国人民保险认为,这就违背了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但是对张女士而言,买保险就是花钱买保障,她关注的是指花了多少钱、能得到什么样的保障,具体这份保险是以什么形式购买,她并不知情,在投保时也没有被保险公司告知。而且,在张女士购买了这份重疾险后,中国人民保险也连续五年出具了团体保险单,张女士的名字也都出现在了被保险人的名单中,这就意味着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花了钱买保险,真正到了要理赔时却没了下文。一气之下,张女士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理赔款。

一审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021年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判决。法院调查后确认,张女士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具备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理赔款的要求自然也没有得到支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保险提供了包含被保险人名单在内的一系列证据,而这份证据在张女士看来是漏洞百出的。“名单上有311个人,职业只分了内勤、农民和临时工三类。试问哪一家公司聘用了100多名内勤人员,又有哪家公司招聘了近200名农民?”张女士认为,中国人民保险在录入和符合被保险人信息时未尽到保单材料审核及全面告知义务,但却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以被保险人身份有异为由拒绝理赔,这一行为也违背了保险法立法的目的。

中国人民保险终审被判赔偿20万

据了解,保险法中列举了四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分别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除了这些有明显关系的人员外,法律也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信网了解到,山东中援应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目前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刘经理作为公司前相关负责人,他告诉信网,这份保险实际上是公司给客户的福利,“在给客户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是知情的,我们双方之间也签署了协议,相当于商业合作关系。”刘经理说,张女士不是第一个申请理赔的客户,而保险公司之所以出现了拒绝赔付的情况,则是因为这份保险的赔付率太高了。

信网也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对这样的团体险大客户,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有保费上的优惠,像张女士购买的这款重疾险,4000元的总保费金额相当于个人客户购买重疾险的年保费金额。不过,即便如此,保险公司也不建议个人客户通过第三方渠道购买人身保险:“直接联系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公司会安排专人终身服务,在客户下单前进行详细的保险条款说明,避免出现出险却无法理赔的情况。”

具体到张女士的这件纠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女士是自愿通过第三方购买的重疾保险,中国人民保险也出具了保险单,就应当视为张女士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张女士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这份重疾险的保险合同应为有效,中国人民保险应在张女士申请理赔后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最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中国人民保险青岛分公司赔偿张女士理赔金20万元,一审二审两次案件受理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文/信网记者 赵宝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定不予执行。

[来源:信网 编辑:胡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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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11 08:37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赵宝辉
· 责编 ·
胡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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