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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强化雨污分流 新建住宅阳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

信网6月10日讯 6月10日,青岛市水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武鹏崑做客《行风在线》节目,围绕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交流。

武鹏崑介绍,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是在原来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针对市民接触非常密切的雨污分流这一方面,阳台这个事也很现实,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阳台都是不封的,只设有雨水管道。市民为了生活方便,把洗衣机放在阳台上,洗完之后的废水就近排入了雨水管道,造成了雨污混流。根据3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规定,新建的住宅必须在规划设计建设阶段就要新增设一条污水管道,洗衣机或者有可能产生的污水就可以通过污水管道排出。此外,目前比较常见的商业综合体,好多餐饮店,包括农贸市场有好多办证的餐饮单位都是一个独立的排水户,新条例修订以后,有需要就可以集中办理排水许可证,一个综合体、一个市场只需要办一个证即可。

《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57条,涵盖城镇排水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强化城乡统筹与排水系统布局

修订后的《条例》将法规名称由“城市”排水条例修改为“城镇”排水条例,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为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条例》将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与道路、绿化、水系等相关设施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界定了排水专项规划的制定流程和主要内容,确保排水设施科学合理建设。

明确源头管控与精准治理

针对雨水、污水混接问题,《条例》提出“双禁止”原则: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及自然水体,禁止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新建住宅阳台必须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施工审查,既有住宅的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属地(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针对老城区改造难题,《条例》提出以易涝区域为重点,分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为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治化解决方案。《条例》还对污水排放预处理进行了细化规范,要求对含病原体、重金属等六类特殊污水,实施预处理后达标排放;餐饮、洗车等行业要建设隔油池、沉砂池;工程疏干排水应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确需排入雨水管道的,须采取沉砂等预处理措施。

突出设施保护与灾害预防

《条例》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禁止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影响排水设施的,需编制保护方案并接受监督。同时,细化了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和灾害后评估制度,汛前全面检查设施,明确维护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要求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涵洞、隧道、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加强污泥全流程管控与资源化利用

《条例》首次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闭环管理要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须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运输需密闭防渗漏,并执行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去向可追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并不得接收和处理处置无转运联单的污泥。鼓励污泥的资源化利用,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发展目标。通过对污泥处置的规范要求,进一步降低污泥产品对环境产生的风险隐患。

优化惠企服务与科学监管举措

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减负,《条例》提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集中管理的区域、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条例》还要求建立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水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智能化调度。此外,按照排水行为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强化法律责任与公众参与

《条例》明确了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9项禁止性行为,新增对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油烟等违规排放、破坏设施行为的处罚条款。要求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单位定期开展排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依法履行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同时,完善了社会监督体系,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渠道,促进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参与的排水共治格局。(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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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1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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