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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仙谷”侵权“柚香谷” 衢州市初元食品被处罚

信网11月27日讯  近日,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行为,被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总计72950.5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柚*谷”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柚*谷”近似的“柚仙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外,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女士授权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包装上使用**女士照片并标注“电影《****》(主演:**)联合推广伙伴”字样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因商标侵权,没收侵权“柚仙谷”牌包装纸箱300只,并罚款52950.5元;因虚假宣传,罚款20000元。两项罚款共计72950.5元,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柚香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柚香谷公司)曾与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有过针对“柚仙谷”商标的争议。2021年11月,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0680162号“柚仙谷”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柚香谷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其持有的5件引证商标(第20755124号“柚香谷及图”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于2022年7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布第60680162号“柚仙谷”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商标文书号:商评字[2023]第0000203223号),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浙江柚香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由宋伟担任董事长,曾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该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宋柚汁复合果汁饮料等系列饮品。近期,该公司一起涉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诉讼引发关注,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浙江真果乐食品及浙江柚都生物科技,案件于2025年11月20日在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浙江日报2025年1月报道,截至2024年11月底,浙江柚香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宋柚汁全年的销售额已达7.68亿元,并销往全国21个省4个直辖市。(信网记者)

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柚汁(来源:网络截图)

浙江柚香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宋柚汁(来源:网络截图)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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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2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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