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信号新闻2月13日讯 近日,信号新闻(0532-80889431)获悉,吉林市民杨先生购买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的“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当天不幸去世。华泰财险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是投保次日才生效。为此,杨先生的儿子小杨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时依据最高法的解释,认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并生成了电子保单,保险合同应从承保之日起成立,判决华泰财险应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15万元。
购买户外运动意外险4小时后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
2025年2月的一天,杨先生因当天计划去滑雪,早上六点多就通过线上方式向华泰财险提交了“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一分钟后支付了85元的保险费,当即华泰财险便承保生成电子保单。
然而仅仅四个小时后,杨先生在雪场排队过程中突发晕厥、意识不清,逐渐出现呼吸停止。虽然经过了雪场雪友予以人工心肺复苏和医院急诊科的抢救治疗,杨先生当天仍不幸身亡,经医院诊断为猝死。
意外发生后,杨先生的儿子小杨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向华泰财险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理赔请求,原因是事发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原来,保险合同里显示的生效时间是购买保险的次日零时,但小杨认为父亲正是有了滑雪计划才会购买保险,而保险公司没有对生效时间尽到提示义务,导致其父亲确信购买的保险已生效,才于投保当日到雪场滑雪。
因为对保险赔付有分歧,小杨将华泰财险起诉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要求华泰财险支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保险合同自同意承保之日成立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5万元
在法庭上,华泰财险给出的理由和此前一致,认为杨先生的身故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投保时已明确标注保险期间,因此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华泰财险接受了杨先生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同时生成了电子保险单,保险合同应自保险人华泰财险同意承保之日起成立。因此对于保险公司因事发时不在保险期内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在具体的理赔金额上,法院认为杨先生属于突发疾病而非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15万元,而非小杨主张的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
律师:户外运动意外险次日生效并不合理
信号新闻从腾讯微保平台了解到,华泰财险推出的“运动意外险”显示“可指定生效日期,最快4小时生效”。投保时提供“4小时后生效”和“指定日期生效”两种选项,后者仅支持选择次日及之后的日期。相比之下,华泰财险多个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默认生效时间均为次日,不支持当日生效。
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表示,杨先生投保的“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在进行户外运动前购买的意外险,而保险公司将保险生效日期设置为次日,缺乏一定的合理性。此外,投保人在提交投保单并支付保费后立即收到了生成的电子保单,这很可能使投保人认为保障已即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对保险生效时间进行充分、醒目提示的责任。(戴洁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