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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割伤手指国任保险称违法分包拒赔 法院:按工程面积投保,只要在工地务工就该赔

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信网·信号新闻3月8日讯 一名工人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致残,施工方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顺安”)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向承保的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受伤工人与投保公司无劳动关系、其雇主为非法分包方”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沟通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人在案涉工地实际务工受伤,应属于保险保障范围,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6万元保险金。3月3日,信号新闻(0532-80889431)从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处获悉,该司已按法院要求履行了判决。

工人作业时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了解,福建顺安主要从事建筑劳务相关业务。2021年1月,该公司为其承接的某项目向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按工程面积计费,共计15.5万余平方米,福建顺安缴纳了25.64万余元的保费。

据悉,这份保险的保障时间自2021年1月22日0时起至2023年12月17日24时止。其中,主险中每人意外伤害保额60万元,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8万元,附加住院补贴每人1.8万元。保单特别约定,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定,十级伤残对应赔付保额的10%,即6万元。

2021年4月6日,工人龙某在涉案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时,不慎被电锯割伤左手手指,随后被送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某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12月,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3月,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龙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

保险公司拒赔:伤者不是员工 违法分包成免责理由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完成后,龙某委托福建顺安向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获得相应的伤残保险金。2022年8月8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给出的理由有两点:一是福建顺安将涉案项目的木工工作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陈某,属于违法分包,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二是龙某是陈某雇佣的工人,并非福建顺安员工,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不成立。

多次沟通无果后,福建顺安于2024年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和其总公司国任保险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伤残保险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主张,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需是“与投保人福建顺安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而龙某是陈某雇佣的工人,工资由陈某发放,龙某自己在通话录音中也承认“老板是陈某”,且其与福建顺安的劳动合同是事故发生后补签的,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因此龙某不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对此,福建顺安辩称,龙某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劳动成果归于该项目。该公司采取分层管理模式,由陈某负责工人的日常管理,但这并不改变龙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用工关系的事实。而且,事故发生后他们以项目总承包公司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为了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不能以此否认龙某与福建顺安的真实关系。

为佐证这一观点,福建顺安提交了与项目总承包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龙某的劳动合同、龙某出具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书等证据,证明龙某系其项目施工人员,且已将保险索赔权利转让给公司。

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又称,已在福建顺安投保时向其提供了完整的保险条款,投保单最后一栏的重要提示明确告知了“请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且免责条款字体加黑加粗。福建顺安加盖了骑缝章确认,应视为其知晓并认可免责条款。而“违法分包”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法院:保险是按工程面积投保的 劳动关系也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是按工程建筑面积收取,而非按施工人数收取,其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覆盖整个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虽然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需“建立劳动关系”,但该条款未对“劳动关系”作出专门解释。根据格式条款“不利于提供方解释”的原则,该约定的劳动关系不应限缩理解为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应理解为广义的劳动施工事实关系。龙某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劳动成果归于该项目,理应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同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仅提交了加盖福建顺安公章的投保单,但投保单未记载具体免责事由,投保人声明部分是预先拟定的格式内容,无福建顺安工作人员手抄确认,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福建顺安提供了完整保险条款并就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涉案保险条款中“违法分包免责”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认为,龙某已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福建顺安,且福建顺安实际承担了龙某的赔偿责任,因此福建顺安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是适格主体。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顺安赔付保险金6万元,驳回福建顺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据悉,2025年12月17日,因福建顺安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未按期履行,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向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发出《协助扣留、提取通知书》,依法要求将上述案件保险金6万元及诉讼费1300元,共计6.13万元,扣留并提取至漳浦县人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3月3日,信号新闻从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处获悉,该司已按法院要求,将上述款项于2026年1月22日足额支付至漳浦县人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郭慧敏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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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08 15:17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郭慧敏 徐基峰
· 责编 ·
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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