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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隐瞒病史投保,女儿作为销售知情不报 法院判决:大家人寿仍须赔

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信网·信号新闻3月10日讯 辽宁的齐先生在投保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的医疗保险后,患病并接受手术,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尽管齐先生没有告知过往病史,且该份保险的销售人员是齐先生的女儿,法院经审理仍认为,保险公司未尽投保前审慎调查义务、单方加重投保人告知义务,其拒赔及解除合同行为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齐先生支付保险金8万余元。3月10日,信号新闻(0532-80889431)了解到,大家人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目前已按生效判决完成全部赔付。

投保后患病 申请理赔却被拒

2022年10月,齐先生通过线上方式投保大家人寿的“大家守卫医疗保险”。保险生效后,保障包含一般医疗保险金2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00万元,以及重症监护津贴500元/天。

2023年7月,齐先生因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前往北京医院住院治疗,接受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等多项手术,期间进入重症监护3天,共产生医疗费用16万余元,其中个人自付8万余元。

出院后,齐先生向大家人寿辽宁分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收到拒赔及解约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齐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且拒赔。齐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遂诉至龙港区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要求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投保人隐瞒病史 销售人员是其女儿且属“知情不报”

保险公司所说的“未如实告知”,是指齐先生在投保前的2017年,就有冠心病门诊就诊记录,且于2022年9月(即投保前一个月)因脑动脉供血不足住院。但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事项中,针对“过往住院、冠心病等病史”问题,齐先生均勾选了“否”。同时,保险公司还指出,这份保险的销售人员是齐先生的女儿,明知病情却不如实告知,属于保险欺诈。

在案件审理中,大家人寿认为齐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的病史影响了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未尽调查义务 单方加重告知义务无效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就相关情况询问,投保人需如实告知。

本案的判决焦点在于:尽管齐先生确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具备投保前核查被保险人病史的能力,却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仅将风险审核责任完全转嫁于投保人,单方加重告知义务。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齐先生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齐先生一般医疗保险金84420.51元、重症监护津贴1500元,合计85920.51元;驳回齐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提醒:保险双方均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3月10日,信号新闻就此事联系大家人寿辽宁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已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保险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完成全部赔付。

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提醒,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也需履行审慎核保、事前调查义务,不得随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投保人义务。保险双方均应依法履约,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秩序。(解宁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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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10 17:02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解宁 徐基峰
· 责编 ·
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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