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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聊城第七加油站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证被罚1万元

信网4月14日讯 近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第七加油站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被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罚款1万元。

“(鲁聊)应急罚〔202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第七加油站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56号第C档,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第七加油站成立于2000年10月16日,负责人为王全利。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仓储、成品油批发、烟草制品零售等。

4月14日,该加油站负责人来电称,相关信息已变更完毕。(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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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1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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