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信网·信号新闻6月16日讯 6月8日,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安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员工上岗作业,被烟台市蓬莱区应急管理局处罚。
“(鲁烟蓬)应急罚〔202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本案中,执法部门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9号第A档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违法情节、改正态度等因素,最终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法定代表人黄坂水,系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真空冷冻干燥食品(简称“冻干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该公司持有“海福盛”“和厨”“锦禾”等商标。
据该公司官网,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有4个现代化生产车间,19条冻干生产线,总冻干面积达3800㎡。公司已经成为康师傅、KFC、日本三洋食品等国际先进食品企业的FD产品供应商。(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