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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民健身条例征意见:学校体育场应向公众开放

2017-08-01 19:44:14
来源:新锐大众
责任编辑:可可

原标题:全民健身条例征集意见:有条件学校体育场馆应向公众开放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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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按照“十三五”时期山东省全民健身工作部署要求,到2020年,山东省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53%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38%以上,健康素质主要指标要位居全国前列。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监测和中小学体育课程实施情况监测制度,指导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将体育列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项目,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应当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炼,倡导每周健身三至四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在春秋两季举办两次学校运动会。新建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公众开放,并将开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意见稿明确,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五月为山东省全民健身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针对近些年广场舞等出现扰民情况的问题,意见稿明确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和防止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设施和环境,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保障方面,意见稿要求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违反规定,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未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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