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单女士在青岛国际车展上订购了一辆车并交付2000元定金,单女士与商家约定好2015年前可提车,可约定时间已过,商家仍不能提供单女士预订的车辆给单女士,商家解释单女士预订的款型和颜色属于紧俏车型,建议单女士换个颜色或者再等两个月。单女士认为商家违反约定在先,提供的两种方案也不太合理,单女士提出让商家退定金的要求,销售人员称负责人在外出差,需要等负责人回来才能请示领导能否退定金,让单女士回家等消息,单女士心里觉得很不踏实。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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