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齐先生和老伴在餐厅吃饭,中途老伴去上厕所,因为地面有水,老人滑倒并把腿摔折了。齐先生的家人要求餐厅赔偿,餐厅方面却认为是消费者的自身原因。齐先生认为老伴是年纪大了,腿脚和眼睛都不太好了,但作为商家没有及时清理地面,既没有警示牌,也没有工作人员提示,难道餐厅就没有责任吗?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义务。依据新《消保法》的规定,上述餐厅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信报全媒体见习记者杜杲燃 通讯员 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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