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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高考高校招生:民族班西藏班分类投档

2015-06-02 14:27:27
来源:信网综合
责任编辑:每皮

十一、填报志愿

46.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

47.除艺术本科(一)批次外,其他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

48.所有批次、各类志愿均实行知分知线填报,即考生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志愿。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是6月25日至6月28日。

录取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省招办在投档后公布各批次未完成计划信息,考生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重新填报征集志愿。

49.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以中学组织为主,县(市、区)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各级招办和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条件,净化网上填报志愿环境,切实尊重和维护考生的意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场所,严禁干扰和限制考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索取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和密码、违背考生意愿篡改考生志愿。

50.考生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等方式,了解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志愿。

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截止时间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志愿。

考生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同时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或泄漏密码,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程序和要求操作或请他人代填代改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二、录取

51.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招办在投档前向高校提供投档生源分布情况,高校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和招生计划数,与省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高校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52.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轮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

53.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7号)执行。

经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文化录取分数线的院校(专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录取方案、各专业录取规则、各专业实际录取考生最低分数和录取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4.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体育类专业录取使用全省统测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执行全省统一划定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武汉体育学院可以安排本校体育类30%的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全省统测成绩优秀的考生,自主确定统测和文化录取标准。

55.安排在提前批文理类本科录取的师范生、小语种、航海、空乘、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的录取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56.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文件和《教育部 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要求,军事院校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完成不了计划的学校,可在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征求意见后调剂录取。

57.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分别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1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号)执行。

58.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批本科自主招生投档前,省招办根据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对一本所有高校进行模拟投档,生成模拟投档线并对社会公布。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应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模拟投档线录取考生。

59.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按照《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执行。

60.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执行。

61.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但报考考生较少、经院校申请同意的特殊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投档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这些专业(或专业类)的投档线根据生源情况自然形成,可以低于本校其他专业投档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批量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可以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征求意见录取。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

62.湖北理工[微博]学院、湖北文理学院、荆楚理工学院面向当地考生的本科计划实行分类投档,面向当地本科招生计划的投档线根据生源情况自然形成,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模拟投档时,若批次线上面向当地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则转为面向全省招生计划。

63.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宜昌市的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在当地高考[微博]报名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

64.民族班和西藏班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实行分类投档。投档控制在院校其他计划投档线下40分以内,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65.航海类本科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6.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7.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实行分类投档。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同批次线上计划未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68.第三批本科院校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填报,按征集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9.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70.高职高专分两段录取,两段采取不同的录取方式。第一阶段:所有高职高专招生高校,在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投档分数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第二阶段:平行志愿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省内高校经自愿申请后在省招办规定的信息平台上进行多元互动录取,省外院校不参加。多元互动录取的最低分数线由高校自主确定,报省招办审核备案后集中公布。如果注册备案考生多于招生计划数,则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办理录取手续。

71.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计划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为本科批次线下10分。

72.招收参加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的本科专业,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文化和专业技能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高专统一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专业类别划线。技能高考考生录取时,按文化考试分数和专业技能考试分数之和排序录取。

7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微博]4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的现代殡仪管理与技术专业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鄂州职业大学、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微博]、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微博]、湖北体育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艺术职业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商学院[微博]等26所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单独招生。

试点高校在3月底完成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已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及以上考试类型的录取。

7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5.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6.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7.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高专原计划的省内院校,经申请同意后可以进行补录。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8.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79.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报考湖北省属高校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2)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烈士子女。

82.同时符合第79、80、8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84.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85.我省国家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县(市、区)。具有以上地区连续3年户籍及以上地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以上地区户籍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国家专项计划录取。

8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可以参与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同时也可以按高校要求报名参加高校专项计划考核,经高校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以参与高校专项计划录取。

(1)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等42个县(市、区)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

42个县(市、区)包括阳新县、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张湾区、茅箭区、监利县、洪湖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2)全省范围内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具有农村户籍。

87.高中阶段通过省教育厅“飞翔计划”录取的农村户籍考生,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的,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88.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全国性优录加分政策,不享受我省地方性优录加分政策。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9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招办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湖北省招办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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