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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现山寨特仑苏奶 外包装相似公司合法注册

2015-03-16 16:30:10
来源:信网
作者:杜杲燃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3月16日讯 近日,有市民在微博爆料,称有朋友送了一箱“特仑苏”牛奶,细看之下却发现,此特仑苏并非蒙牛特仑苏,而是一家名为“青岛一特仑苏”的公司出品,山东百慧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寨”产品。青岛工商局12315热线表示,该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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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仑苏?原来是“一特仑苏”

近日,青岛市民姜女士向信报全媒体(0532-80889431)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据介绍,春节期间,朋友送了姜女士一箱“特仑苏”牛奶。起初,姜女士并没有在意,以为是真的特仑苏牛奶,直到姜女士准备喝时,才发现,这箱“特仑苏”牛奶与市面上的蒙牛特仑苏牛奶有点不一样,仔细辨别后,姜女士确认这是一款“山寨”产品。“外观跟蒙牛特仑苏很相似,但仔细一看,牛奶箱子与蒙牛特仑苏的箱子完全不一样,打开箱子盖,里面盖住牛奶的是塑料,而不是蒙牛特仑苏所用的泡沫板,出品商、制造商什么的也都是山东的。”姜女士告诉信报全媒体。

随后,姜女士向信报全媒体提供了“山寨”特仑苏照片,并且对信报全媒体介绍说:“你看照片,外包装非常相似,不经常购买正品特仑苏的人,尤其是农村上了岁数的,很难分辨真假。”信报全媒体也发现,外包装上印着的“来自一特仑苏公司”,另外,一特仑苏包装的字体、颜色与蒙牛特仑苏也非常相似,极易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姜女士还表示:“这种牛奶真的不敢喝,要不仔细看,真发现不了是假的,连外包装都要山寨别人的,其质量可想而知了。太气人了!”

百慧乳业:证照齐全就可代加工

信报全媒体随后查询了青岛市工商登记信息,发现青岛一特仑苏食品有限公司属合法注册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人民币,许可经营项目为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随后,信报全媒体咨询了青岛市工商局注册监管处的周处长,周处长向信报全媒体表示:“批发是指企业只有批发、销售权利,而不具备生产权利。”

据青岛一特仑苏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信报全媒体来到了青岛市市南区珠海二路10号楼3单元503户,信报全媒体发现,这里是居民小区,外部也并无明显的公司名称,而10号楼3单元503户,就是一家普通的住户。信报全媒体尝试着敲了503的门,想要了解一下情况,但是没有人开门。

信报全媒体又联系了山东百慧乳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我们审核过青岛一特仑苏食品有限公司的证照,都是合法的,只要证照齐全,就可以为其代加工。”信报全媒体问及加工时是否知道青岛一特仑苏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我还真忘了包装是什么样子了,得看看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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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属实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特仑苏是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据悉,在此之前曾发生过侵权“特仑苏”品牌的案件。2008年,一家名为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侵权蒙牛特仑苏,呼伦贝尔市工商局于2008年2月1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在15日内变更企业名称,最终,由于未更名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信报全媒体就此事致电了青岛工商局12315,青岛12315向信报全媒体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文 信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杜杲燃 图片来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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