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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拖了四个月仍未付 租客:先确定房子是谁的

2015-12-02 02:26:31
作者:刘曼
责任编辑:夜楼

11月24日,本报在A12版发表了《房客突然拒付房租,咋回事》的新闻报道,市民丁先生2009年从物业公司租赁了三间平房,装修后又转租给了王先生,今年7月丁先生去收租时,王先生声称房子有纠纷,并且社区向他收房费,拒绝支付房租。当时记者采访了金湖路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社区从来没有收过房租。12月1日,丁先生再次向记者反映,王先生现在仍然没有付房租。

12月1日上午,记者和丁先生取得了联系。丁先生对记者说:“事情到现在还是没有解决,租客一直没有付租金,我认为事情的焦点就是在于王先生说社区让他交租金,又有其他几个好事的居民也在一旁说房子有争议,不该把租金给我。”

丁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小区物业虽然不在了,但是物业公司还在,我和物业公司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每年付给物业公司5000元租金,明年7月这个房子就到期了,物业也不会再继续租赁给我了。”

随后,记者采访了租客王先生。对于丁先生希望要回租金的诉求,王先生表示:“现在小区的物业已经没了,有些居民对房子这个事也有很大意见,我现在房租谁都没有给,我不是不愿交房租,现在如果我确定了到底是谁的房子,那我就交给谁。”

12月1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联系到了金湖路社区的尹主任。尹主任表示,她对整件事情都非常清楚,尹主任说:“确实是有一位居民在中间说事,鉴于丁先生的情况,我们对他也是报以同情,所以之前也帮过他和居民进行协调,但是也没有解决,我们稍后可以再去努力协调一下,同时我觉得丁先生也可以自己去和居民那边进行沟通,把事情说清楚。”

记者又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李瑞敏律师。对于丁先生遇到的情况,李律师说道:“丁先生应当首先确定这个房子是否属于居民公共用房,如果的确是物业公司的房子,那么在他向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他是有权向王先生索要房租的,如果是居民公共用房,除非经过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否则他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就是不成立的。”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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