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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1名终生禁驾人员 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

信网2月28日讯 2月27日,青岛市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1人被终生禁驾。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2024年9月22日14时20分许,徐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环湾路南向北行驶至白泥地公园北300米处,向右侧变更车道时,适遇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环湾路最右侧车道南向北行驶至此,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及王某身体左侧接触,致电动自行驾驶人王某死亡,事故后徐某某驾车逃逸。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法变更车道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025年7月16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青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2种情形将面临终生禁驾:

酒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记者 解宁)

青岛市终生禁驾人员信息(来源:青岛交警)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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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2/2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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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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