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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苑小区逾期交房 恒翔置业被判支付违约金

2017-07-11 16:36:23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帛幼

信网7月11日讯 殷某某在位于青岛胶州市香港东路588号的恒翔金水苑小区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但该房屋迟迟不能完成验收,无法按期交房。殷某某因此将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表示,曾多次分别以挂号信和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殷某某收房,但庭审过程中,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此说法。

小区延期交房业主要求赔付违约金

殷某某与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其所开发的胶州市香港东路588号恒翔金水苑小区内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675494元。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交钥匙条件,开发商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殷某某,除不可抗力外。同时,开发商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支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自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殷某某表示,合同签订后,自己如期支付房款,并按月缴纳房贷,但恒翔.金水苑的房屋迟迟不能验收完成,无法按期交房,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将此事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324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恒翔置业称曾通知过业主交房

信网了解到,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表示,逾期交房一事属实,违约金计算无误,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26日已符合单体验收条件并取得胶州市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公司曾经于2016年7月份、2016年12月26日分别以挂号信和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殷某某收房,但是其至今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庭审过程中,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此说法。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殷某某与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其中,殷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事实存在,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应当向殷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支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

殷某某与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为2015年6月30日之前,房屋总价款为675494元。所以殷某某主张自2015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即起诉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32424元,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青岛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殷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2424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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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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