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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幸福里延期交房 远鹏置业被判支付违约金

2017-07-17 16:39:20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7月17日讯 市民韩某某曾在位于青岛即墨市的华侨·幸福里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到了合同约定期开发商却迟迟未交付。韩某某于是将开发商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告到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在庭审时表示,逾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未能及时为自己办理相应的手续,因此自己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且,韩某某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行为,自己有权顺延交房时间。

逾期交房要求支付违约金

2014年6月14日,韩某某从青岛远鹏置业处花568628元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屋位于青岛即墨市华侨·幸福里小区。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在韩某某付完首付后,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向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尾款220000元,若未按照合同中约定时间支付,应支付违约金,合同中还约定,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韩某某。

合同签订后,韩某某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房款,但是开发商却一直未交付房屋。遂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3321.6元。

远鹏置业称业主也违约

信网了解到,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根据购房合同,韩某某应当于2014年7月30日前向远鹏公司支付购房尾款220000元,但是韩某某于2014年8月4日才将购房尾款付清,上述款项实际支付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所以远鹏公司认为韩某某在本诉中应当将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抵扣远鹏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远鹏置业曾表示,逾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方政府未能及时为自己办理相应的手续,而导致相应的公用设施也未能完善,公司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交房,房屋交付标志为开发商发出房屋交付通知,韩某某在发布交房公告时未按照公告的时间进行收房所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自己不应当就交房公告后向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即使计算违约金,也应当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并且,韩某某支付的首付款348628元,其中86000元是向自己公司借款所得,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韩某某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计算违约金时应当予以扣除。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韩某某支付反诉远鹏置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70元。

对此,韩某某认为,当时尾款220000元为商业贷款,是由远鹏置业负责办理,逾期贷款责任系其自身造成,与自己无关。

法院判决远鹏置业支付违约金

即墨市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远鹏公司曾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强行交付涉案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交付行为应属无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但远鹏公司至韩某某起诉之日仍未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进行交付,且远鹏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逾期交房的正当理由。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最后交付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据上,远鹏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天,应自2015年12月30日起向韩某某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经计算远鹏公司应支付韩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571元。

即墨市人民法院通过相关证据证实银行按揭贷款所需材料系由远鹏公司提交银行,远鹏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是因为韩某某原因导致银行贷款逾期,故法院认定未及时办理按揭贷款的过错不在韩某某,不构成逾期付款。

综上,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韩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7571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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