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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工资少发了 寓乐湾赔偿4000元

2017-11-17 09:54:17
来源:信网
作者:张孝鹏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11月17日讯 8月23日,王女士从青岛众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即青岛市寓乐湾科技体验中心,以下简称“寓乐湾”)离职,在结算工资时发现寓乐湾在计算出勤天数时有问题,导致自己的基本工资少了400元。信网(0532-80889431)获悉,目前,根据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寓乐湾赔偿给王女士4000元。

王女士告诉信网,她是通过58同城找的工作,5月4日入职,任寓乐湾幼儿教师一职,负责辅导寓乐湾的学生,月薪2400元,其中固定工资2000元,补助400元。8月23日,因不适应公司制度决定离职,但却没有想到,离职之后发工资时出问题了,“我8月份应该发1600多元,但只发了1267元,固定工资少发了。”

信网从王女士的工资条中看到,8月份的工资于9月12日发放,固定工资部分共1067元,是按照全勤30天、出勤16天计算,“我是23号离职的,寓乐湾却按照16个工作日来算工资,这样就少了我大概400元。”

在采访过程中信网了解到,在职期间寓乐湾并未和王女士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来,他们就没说过和我签合同的事儿,我只是一个员工,虽然奇怪,但是也没敢主动去问。”

寓乐湾负责人范先生表示,此事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其他问题拒绝回复。

信网从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仲裁委员会已于11月14日下午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当庭调解,寓乐湾因为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克扣工资等问题赔偿王女士4000元,王女士表示接受。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告诉信网,离职时企业以制度为由克扣员工工资肯定是不合理的,并且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企业就涉嫌违法,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付双倍工资。”信网全媒体见习记者 张孝鹏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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