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消费者张女士在淘宝平台花费4207.09元购买的意大利代购羽绒服,物流信息显示“清关”后便再无动静,商家店铺突然关闭,平台仅用1000元保证金赔付了事。无奈之下,张女士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除退还剩余货款3207.09元外,还需支付三倍赔偿9621.27元。
张女士在2021年12月通过淘宝平台的一家店铺,拍下一件标价4207.09元的羽绒服,下单次日显示货物从意大利发出,但在张女士还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该店铺突然关闭,订单也显示自动确认收货。由于店铺关闭,张女士无法联系到卖家,也未收到所购货物。
2022年1月,张女士在淘宝平台进行投诉,平台仅将店家的1000元保证金退给张女士,其余损失则让其自行承担。张女士认为,淘宝平台对店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放纵店家以虚假物品售卖,且发现问题后未通知买家,导致自己遭受经济损失。于是张女士将该店铺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货款3207.09元、赔偿经济损失9621.2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店铺未作答辩。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称,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其并未参与交易,无需承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销售者的责任,称已划扣店铺保证金赔付原告,但因店家钱款不足,无法全部退款。此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表示对案涉卖家已尽审核义务,在本案纠纷中也已尽到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需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女士与被告店铺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显示,在张女士询问时,店铺曾表示 “一直在跟进”“一出关第一时间通知”,但当张女士进一步询问采购凭证时,店家未作回应。庭审中,张女士确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其提供了店铺的营业执照信息,且自己既未收到案涉产品,也未收到剩余退款。
法院认为,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店铺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张女士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但店铺未履行交付产品义务,张女士有权要求店铺返还剩余货款。关于惩罚性赔偿,法院指出,被告店铺在张女士下单后,物流信息中断后,经询问仍未对虚假发货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未及时下架商品,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就产品库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点击发货并提供快递单号的行为足以误导张女士以为能如期收到商品,构成欺诈。
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了店铺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张女士未举证证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店铺利用平台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张女士针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店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女士货款人民币3207.09元,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621.27元;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文/郭慧敏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