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信号新闻11月7日讯 又一个“ 双11”来临,你是否还记得就在几年以前,不论微信零钱中有多少余额,只要从淘宝、天猫等阿里系购物平台购物,消费者就只能使用支付宝付款?2021年6月,云南的消费者李震向法院提起了对阿里系公司的反垄断诉讼,认为淘宝天猫限定使用支付宝属于垄断。就在当年8月,阿里系接入云闪付,2024年9月又允许消费者使用微信支付。“垄断”打破了,官司还未结束。2025年10月底,在经过了四年多的诉讼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我国境内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同时赔偿李震先生因调查、制止本案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
淘宝购物曾限支付宝付款 消费者认为不仅侵权还垄断
李震自2017年6月注册淘宝账号,他发现在淘宝购物只有支付宝一种付款方式。李震认为是侵害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特别是在阿里系平台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无疑是排除和限制了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竞争。
2021年6月,李震将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宝、蚂蚁科技、淘宝、天猫(以下简称“阿里系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以上公司停止垄断行为、赔礼道歉及赔偿1万元维权费用等。不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支付服务属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产品,被诉行为不构成垄断。
今年1月,这一案件的二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10月28日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该案的民事判决;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天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李震因调查、制止本案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同时,最高法院认定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公司和天猫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了我国境内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阿里巴巴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限制支付方式缺乏合理性
最高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围绕一审程序合法性、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三大核心争议展开辩论,法院结合事实与法律作出清晰认定。
其中,针对垄断行为,早在2021年4月,也就是李震起诉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 182.28 亿元。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记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财力、技术条件等方面,认定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最高法院在审理时进一步指出,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已独立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2004年支付宝公司成立并独立运营,标志着该服务脱离电商平台成为独立领域。2017年至2021年间,阿里系平台在用户选择第三方移动支付时仅提供支付宝选项,而同期已有部分网络零售平台支持多种支付方式,最高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合理性,限制了用户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此种行为还将阿里系在网络零售平台的支配地位传导至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强化了支付宝的市场力量,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但由于平台同时提供银行卡支付选项,该行为不构成“限定交易”或“搭售”。
淘宝2024年9月接入微信支付 平台互联互通
信号新闻(0532-80889431)搜索发现,淘宝、天猫这两大阿里系的购物平台,在2024年9月改变了支付方式——2024年9月5日,淘宝网发布公告,为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淘宝计划新增微信支付能力,这一调整于9月12日生效。
淘宝支持使用微信支付,这一变化在业内人士看来,可以看作是近年来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一个节点。
据悉,此次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明确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的独立属性,厘清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司法认定标准,更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判决强调,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限制损害市场竞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既维护了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也为平台企业的合规经营划定了清晰边界,助力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解宁)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