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信号新闻2月21日讯 近日,江西赣州一名沙县小吃店主在社交平台发帖称,有人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上门,以其使用“沙县小吃”商标为由索要“版权费”。信号新闻(0532-80889431)了解到,“沙县小吃及图”(第43类第14469307号/第15119022号等)、“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第43类第4696657号等)已经被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为集体商标。律师表示,单独的“沙县小吃”这四个字并不是商标,如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且商标许可使用费仅能由商标持有人或其授权方收取,部门的文件不能作为收费依据。
有人拿着政府文件找到沙县小吃店索要“版权费”
这位网友称,自己是福建三明人,在江西赣州开了一家沙县小吃店,最近店里来了两个人,拿着一份政府文件,说“因为我用了‘沙县小吃’的商标,所以要收版权费。”网友说自己的店已经营了好几年,从来没听说过要交这样一笔费用,一时之间不知道是真是假。
从网友发布的图片看,文件抬头是“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室)函”,内容与规范使用“沙县小吃及图”注册商标有关。
信号新闻就此事联系了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工作人员证实此前有过这样一份文件,但属于上级对下级的内部工作指导文件,未对外公开,涉及的内容是规范使用“沙县小吃”商标等相关事项。至于有人拿着该文件上门收费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还需进行核实。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了“文字+图形”集体商标
沙县是福建省三明市的一个地名,以闽菜系的特色小吃闻名。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业内人士介绍,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小吃”二字作为一个通用名称,也不能被注册成商标。
据悉,沙县小吃同业公会使用“沙县小吃”文字加外形类似“吃豆人”的图形获准注册了集体商标。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如果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沙县小吃”商标,要通过线上申请并缴费,公会会协助完成工艺培训、开店装修、原料供应等工作。“我们通常不会主动向商户收费,但对未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户,一般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要求其更换商标或办理商标许可证。同时,我们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合作公司,也会开展维权工作,但也不会强制收费,而是引导商户合规使用商标。”该工作人员介绍说。
根据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发布的招商政策,沙县小吃分为普通会员店和标准会员店两种,两类型店铺都要交商标许可使用费,费用按照沙县区户籍、三明市内(非沙县区户籍)、非三明户籍,分为三年1500元、3000元、4500元,除此之外,标准会员店还要交一笔基础服务费。
律师:政府文件不能成为收费依据
对此,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分析,从商标获取注册的情况看,沙县小吃这四个字不是商标,单独使用“沙县小吃”四个字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伪造、仿冒商标,则属于侵权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收取,如果持有人允许合作方收费,合作方也应当出示授权文件,而不是拿着政府部门的函件收费。”史律师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进行指导,在商标持有人遭遇侵权时应该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但这不代表市场监管部门能够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律师也提醒经营者,若想使用某一商标和品牌,应事先做好了解,避免产生侵权纠纷。同时,对于上门收费的人员,经营者有权要求对方出示相关授权材料,提防有不法分子打着商标持有人的旗号收费。(戴洁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戴慧慧]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