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信号新闻5月29日讯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火腿厂因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被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440元。
“金婺市监处罚〔2026〕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省金华市火腿厂使用无法验证的文摘作为证明材料的行为,构成了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浙江省金华市火腿厂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1440元。
公开信息显示,浙江省金华市火腿厂成立于1994年8月25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1800号,负责人为黄志清,经营范围包括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生产。其总公司金华火腿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黄志清。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华火腿的生产与销售,持有“金都”“永昌腿栈”商标。(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