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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批次靖江肉脯不合格,涉沙门氏菌超标 江苏中脯食品被罚

信网·信号新闻6月14日讯 6月5日,江苏中脯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的两批次靖江肉脯产品,分别检出营养成分标示不实和沙门氏菌超标,被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靖市监处罚〔202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中脯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开始投料生产案涉靖江肉脯(蜜汁味)(规格:250g×20包/箱、生产日期:2025/08/18),共计生产了32箱成品待售。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9日依标准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并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No.2025SP2284),结论为“样品经检验,营养成分中脂肪实测含量与其标示值误差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案涉批次靖江肉脯(蜜汁味)货值金额为2944元,销售金额为2898元,违法所得为252元。

江苏中脯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开始投料生产案涉靖江肉脯(原味)(规格型号:252克/袋、生产日期:2026-01-01),共计生产了1403袋,共计销售了1400袋,剩余3袋为留样产品。该批次靖江肉脯(原味)于2026年2月25日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上述案涉批次靖江肉脯(原味)的货值金额为7856.8元,销售金额为7840元,违法所得为1512元。

江苏中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中脯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处53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4764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江苏中脯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张海鹏,注册资本为1688万元。(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戴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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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6/1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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