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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非法吸收存款获刑 后新增数额量刑不变

2016-07-22 10:24:45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间,尹某为谋取利息差额,以某银行已通过审批的为企业垫资业务等多种名义,许诺高额回报,以订立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孙某等2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12475万元。2009年,尹某投案。

2010年,市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掌握了尹某一案新证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次对尹某提起公诉。

非法吸收20余人1.2亿存款被告人一审领刑6年罚金50万

据了解,尹某系某银行青岛分行市场部副经理,从事银行放贷业务。2007年,尹某经人介绍结识了隋某,其为青岛某轮胎厂法定代表人,且掌控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因需资金周转,隋某自2007年开始以青岛某轮胎厂、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做担保,并以6%-11%的月息向尹某借款。

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间,尹某为谋取利息差额,以某银行已通过审批的为企业垫资业务、“给个人、企业做过桥垫资”、为某银行的客户融资、为存款人理财等名义,许诺月息2%- 5%的高额回报,以订立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孙某等2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截至2009年10月15日,尹某共非法吸收存款12475万元,已归还本金6359.4万元、利息2467.8万元,扣除本金和利息,其余3748.7万元无力归还。

为便于资金走账,尹某于2008年以其妹夫崔某的名义成立青岛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聘用朱某在该公司从事吸收存款的记账业务。尹某还长期使用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从事吸收存款的资金走账活动。为方便吸收存款人的存款,其向银联申请两台POS机,为存款人提供刷卡借款服务,并指使朱某在我市七家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和储蓄卡。

2009年3月5日,尹某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尹某名下的位于本市澳门路、山东路、合肥路的5处房产,该5处房产尹某已缴纳150万元购房款。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据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新增犯罪数额未改变量刑市南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2014年9月27日,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掌握了尹某一案新证据,又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于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为谋取高额息差,除向原审认定的被害人孙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外,还向朱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40万元,造成损失237.5万元,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市南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尹某于2009年3月5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间的犯罪事实,其中包括向朱某某吸收存款一事。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审计,但因朱某某拒绝对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公诉机关未就该部分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后朱某某就该笔借款提起民事诉讼,因该案涉嫌经济犯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并移送至青岛市公安局。另据了解,被告人尹某于2013年4月20日被裁定减刑一年。

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因出现新的证据,本案的犯罪数额有所增加,应予再审确认。但根据全案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新增加的犯罪数额尚不致引起量刑的改变,故再审对原审判处的刑罚予以维持。

据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判处被告人尹某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原审被告人尹某被裁定减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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