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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市民网购退货少5元返款 商家回应因拆封

2015-04-23 13:31:30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尺素

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方女士于4月6日花费268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胎音仪,在4月9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55元,据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这是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规定,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可以退货。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拆封过该商品,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此情形,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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