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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薪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入职一个月应签合同

2017-09-13 17:26:23
来源:信网
作者:丛黎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9月13日讯 2017年5月份,来青打工的郝女士在崂山区时代星动力健身会所找了一份会籍顾问的工作,待遇每月三千元,包住。信网了解到,因为健身会所当时还没有开业,正在大量招募会员,郝女士的工作就是每天拿着宣传单给顾客介绍健身会所的情况。“每个月三千元的工资,除去各种扣费,也就两千多点儿,现在公司突然把我辞退了,8月份的工资一分钱没有给我。”

信网了解到,郝女士与该公司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只告诉他们等到开业之后再签。郝女士离职后便被要求上交工作证、工作服等物品。除此之外,手中什么都没有。

8月下旬的一天,郝女士因感冒发烧,跟公司领导请了假,在她写好休假单上交的第二天,就接到公司电话,被告知已经被公司解雇了。“领班说我旷工一天,可我明明已经交了一周的休假单,但他们说那个不算,让我立马从员工宿舍搬出去。”

时代星动力负责人告诉信网,该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属于有责任薪资,因为健身会所刚开业,前三个月为预售期,公司对员工的每月至少达到2万元的任务量才能发放3000元工资加额外提成,如果完不成规定的任务量,就没有工资。负责人表示,公司每月11日发工资,8月份的工资按时间算应该是9月11日发放,且郝女士在职期间,请假次数过多,所以就没有几天工资。对于公司是否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人只说需要核实,没有做过多解释。

针对此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有责任薪资必须建立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该公司所谓的有责任薪资是不合法的。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员工入职第一个月公司就应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那么从二个月起员工可要求公司付双倍工资。另外,双方在没有纸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不认可员工的员工身份,不认为与该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双方需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举证,确认其劳动关系,从而进一步进行赔偿以及工资的支付。 信网全媒体见习记者 丛黎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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