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诉青岛某物流
有限公司、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保险法代位求偿权原则的运用规则
【案情简介】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承包的事故车辆与案外人华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相撞造成车损。交警部门认定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栖霞法院判决某甲保险公司栖霞支公司赔偿投保人64115元及诉讼费用。某甲保险公司栖霞支公司后诉至李沧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其代为垫付的保险金。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某甲保险公司栖霞支公司业已赔偿投保人全部损失,有权在赔偿限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甲保险公司栖霞支公司有权向物流有限公司就其所赔偿的车损45480.5元主张赔偿。物流有限公司向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青岛分公司应当向物流有限公司赔付相关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某甲保险公司栖霞支公司取得代位权后,有权就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45480.5元直接向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请求赔偿。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能否直接向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主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
因此,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的"法定受让",并且无需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需债务人的同意。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提起诉讼。
9.孙某某诉褚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不合格仍予承保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9日,董某某驾驶鲁BH8870号牵引车牵引鲁BC369挂半挂车,与赵某某驾驶鲁BP8608号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及董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即墨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某某负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赵某某驾驶的鲁BP8608号车实际车主为原告孙某某。董某某驾驶的鲁BH8870号牵引车牵引鲁BC369挂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褚某某。该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
鲁BH8870号车有效期至2013年8月31日,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鲁BC369号车为注销状态,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投保审查材料时应当知晓投保车辆不符合规定,而予承保,应视为对投保车辆的认可。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财产损失57622元。
【法官点评】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对于车辆保险具有一套完善的审核批准程序,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审查车辆是否在有效期内,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明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已过有效期或已注销仍予承保,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又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违反了保险活动的诚信原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被保险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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