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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6万 30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6-02-16 08:29:48
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光影

7. 王玉某诉王某继承纠纷案

--遗嘱中未保留被扶养人份额的处理

【案情简介】原告王玉某与王本某于2000年9月28日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王本某于2003年6月10日,给妻子王玉某手书遗嘱一份,称将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村284号的房屋3间以及全部财产,死后全部留给妻子王玉某。

2012年7月1日,王本某又书写遗赠一份,称将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村284号的房屋3间遗赠给侄子王某,由王某为其养老送终,并将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被告王某。

王本某于2013年4月14日去世,由被告王某及其父母为王本某办理了丧葬事宜。王玉某诉至法院,要求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村284号的房屋3间确认为王本某遗产,由其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定遗赠有效,但鉴于原告王玉某年已八十,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王本某遗嘱中没有保留其必要的份额,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王玉某继承3/10份额,被告王某继承7/10份额。

【法官点评】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王本某的遗赠没有考虑原告王玉某时已8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与其结婚生活10余年的实际情况,未保留必要份额,该遗赠对于未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8. 刘某某、蔺某某诉潍坊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错误出生引争议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原告蔺某某诉被告潍坊市某医院、被告青岛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由于被告潍坊市某医院医生的过失在产前诊断或者检查中没有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的畸形或者其他严重残疾,因而未能给予孕妇合理的医学建议,最终使父母丧失避孕或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先天残疾儿童出生,给父母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

为此作为父母的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36000元。

经司法鉴定:潍坊市某医院对蔺某某产前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刘静轩最终的出生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80%-90%。

由此确认被告潍坊市某医院在为原告的产前诊断中存在过错。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被告潍坊市某医院对于两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在判断错误出生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应当认定或者通过鉴定确认医疗机构对于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是否存在过失。

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尽到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的诊疗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过失属于医疗技术过失,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并应该按照相关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根据当前的医疗水平无法通过产前检查、产前诊断发现的遗传性疾病或先天畸形的,医疗机构不具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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